一、合约月份


合约月份与标的期货合约月份一致,豆粕期权合约的月份为1、3、5、7、8、9、11、12月。


从全球来看,各主要交易所期权合约月份设置以与标的期货合约一致为主。随着期权市场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近年来,在合约月份设置方面,交易所也根据市场需求,做了一些创新,以增加期权产品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例如,以2012年12月玉米期货合约为标的,CME推出2012年9月、10月、11月到期的期权合约。


大商所设计与标的期货合约月份一致的期权合约月份的考虑主要如下:


(1)充分发挥期权产品的避险功能。当期货合约的所有月份均有对应期权合约时,每一期货合约都有可选择的期权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和策略组合,可以充分发挥期权对基础产品的价格发现与风险规避作用。


(2)期权市场尽量与期货市场保持一致,便于市场接受。在我国市场,作为新型衍生品的期货期权,在符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应尽量简单易懂,使市场参与者能尽快熟悉规则与合约。


二、最后交易日与到期日


期权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期权的最后交易日都是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1个月的月末,如美国CBOT的大豆期货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前1个月的比标的大豆期货合约月份的第一个通知日至少早两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星期五。


大商所最后交易日的设计考虑如下:


(1)尽量靠近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月份。期权合约作为标的期货合约风险管理的工具,在交易时间上应尽可能长的覆盖标的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才能充分发挥对冲工具的作用。


(2)行权后进行期货平仓的时间充裕性。期权合约行权后将建立相应期货仓位,如果投资者不愿意进行实物交割,则需要时间去进行期货头寸的平仓。因此,期权的到期日应早于标的期货的到期日,且出于对期货交割月份交易不活跃性的考虑,应在期货交割月份前留有充足的行权后期货平仓时间。同时大商所实行梯度保证金制度,进入交割月后期货保证金将进一步提高,因此应尽量避免进入交割月后的期权行权,避免交易成本的增加。


责任编辑:韩奕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