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要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增值税介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含税消费额÷(1+税率)×税率。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下调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影响
煤炭采掘业的增值税率2018年5月1日以前为17%,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以后下调至13%。由于煤炭开采处于整个工业产业链的最上游,排除固定资产购置,原材料采购在企业经营中占比较小,所以增值税率下调对煤炭企业的主要影响在于其产品(煤炭)的售价和与之相对的销项税额,如果售价不变,煤炭生产企业将较多得益于税率下调。示例如下:
假设增值税率调整前后,煤企的生产成本维持在110元/吨,其销售的煤炭含税价格维持在350元/吨不变,调整前按16%的税率计算,煤企应缴销项税额为350/(1+16%)×16%=48.28(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零(原材料成本可忽略不计),实际销售利润为350-110-48.28=191.72(元)。
然而,增值税率调整后,按13%的税率计算,煤企应缴销项税额为350/(1+13%)×13%=40.27(元),实际销售利润为350-110-40.27=199.73(元)。
增值税率调整前后,煤企吨煤销售利润变化为199.73-191.72=8.01(元),利润增长4.2%。
增值税下调对煤炭消费企业的影响
煤炭的消费企业包括电力、建筑材料制造业和煤化工行业等,这些行业销售产品现行的增值税率都是16%,其中燃煤发电业是煤炭消费的主要产业,燃煤价格也是其生产的主要成本。下面以浙江省燃煤发电行业为例:
2018年,浙江省的燃煤上网电价为0.4326元/千瓦时,发电煤耗率(以7000大卡标准煤计算)为282克/千瓦时,当前浙江省5500大卡标准煤的售价约为650元/吨,则发电耗煤成本约为0.2333元/千瓦时。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在增值税率下调前,电厂的生产利润为(0.4326-0.2333)×(1-0.16/1.16)=0.1718(元/千瓦时)。
在增值税率下调后,电厂的生产利润为(0.4326-0.2333)×(1-0.13/1.13)=0.1764(元/千瓦时)。
增值税率调整前后,电厂度电销售利润变化为0.1764-0.1718=0.0046(元/千瓦时),利润增长2.7%。
如果燃煤电厂在增值税率下调前采购燃煤,然后在下调后生产发电,则其还将有额外的增值税套利空间,即燃煤采购成本按照16%的税率抵扣,而销售价格按13%缴税,具体数值如下:
(0.4326-0.2333)-(0.4326×0.13/1.13)+(0.2333×0.16/1.16)=0.1817(元/千瓦时),相较增值税下调之后,再采购并生产销售的利润增加了0.0053元/千瓦时。
增值税下调效应
在煤炭产业链中,大型生产企业和消费企业往往通过长期协议(类似远期定价)进行煤炭的销售,以锁定生产利润和成本,规避因成品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然而,当前煤炭市场供需较为平衡的格局也使得上下游对于煤炭的议价能力相当。因此,新出台的增值税政策并不会对当前主流煤炭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减税会在实际上产生利润增厚的效果。相对来说,在这次增值税下调中,毛利润高的煤炭生产企业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
总体而言,减税政策增加了企业的盈利,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从而刺激企业消费和投资,有利于刺激市场活跃性,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