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经纪商与期货居间人同样是处在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同样是连接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为什么同为客户与期货公司纽带的叫法不同呢?为什么要分开为“介绍经纪商”和“期货居间人”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又如何对他们进行区分呢?

  一、从概念上来区分

  【1】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业务(Introduced Broker)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业务,由此可知,介绍经纪商指的期货公司开发客户的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为期货公司带来客户的业务,客户也能够通过证券公司参与期货交易。

  【2】期货居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内涵——期货居间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二、从业务收入来源上来区分

  【1】介绍经纪商

  个人或机构作为介绍经纪商的业务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参加期货交易,由期货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给介绍经纪商。

  【2】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提供的业务是双向的,可以给客户,也可以给期货公司,根据提供服务的对象来收费。即向客户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即可向客户收取报酬,向期货公司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则向期货公司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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