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市场执行大户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严格执行限仓制度,预防和调查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及时掌握和向市场披露持仓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运行着一套复杂的大户报告电子系统,目前每天平均收到大约7万份期货头寸大户记录和16.5万份期权头寸大户记录,这些记录来自大约220家报告公司。监查人员依靠大户报告系统(Large trader Reporting System,LtrS)掌握投资者行为、了解市场潜在主力、监督限仓制度执行情况。
美国期市的大户报告制度
(一)美国大户报告的执行者
美国大户报告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CFTC层面,二是交易所层面。
CFTC根据《商品交易法》的授权可以从交易所、结算会员(Clearing Members)、期货经纪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外国经纪商(Foreign Brokers)和交易者(traders)收集所需要的市场数据和持仓信息。
各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也有义务对上市合约实施大户报告在内的自律监管。以CME为例,交易所一般要求交易所清算会员(Clearing Member)、期货经纪综合账户(Omnibus Account)和外国经纪商每天对任何达到报告标准的客户进行大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持仓和交割通知等情况。
(二)美国大户报告的标准
CFTC在制定大额交易者报告标准时,主要考虑特定市场总的空盘量、市场交易者所持有的头寸大小、该市场的监察历史、实物交割市场的库存数量。CFTC制定的报告标准(Reporting Level)从25手到3000手不等。根据CFTC的统计,向其进行大户报告的头寸总计占市场总持仓量的70%—90%。CFTC通过大户报告掌握了市场大部分头寸的信息。
交易所设置的大户报告标准不得高于CFTC的大户报告标准。报告标准根据不同的上市品种而有所差别,以NYMEX为例,有些品种的报告标准只有25手合约。
总的来说,美国大户报告标准较低,出现“大户不大”的现象。由于申报人数众多,CFTC和交易所每年都要做大量的投入维持大户报告系统的运行,但大户报告仍被列为一项法定义务,可见大户报告制度在美国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就大户报告而言,综合账户与清算会员及国外经纪商相同,每日需要将下属客户中达到持仓限额、持仓责任报告水平及大户报告水平的客户交易、持仓等信息向交易所进行报告。
(三)美国大户报告的程序
1.交易所负责向CFTC申报各个清算会员的数据
交易所必须向CFTC提供每家清算会员的持仓合计和交易行为。交易所每天都要分合约报告各个清算会员的持仓数据、交易数据、期转现数据、前一交易日期货交割通知(Futures Delivery Notices)。清算会员数据由各交易所每日以电子数据形式向CFTC报送,数据应在当日晚上12点之前送达。
2.清算会员、期货经纪商、外国经纪商负责向CFTC申报客户的数据
清算会员、期货经纪商、外国经纪商(合称“报告公司”)必须向CFTC申报已达报告标准的客户数据。客户在第一次持仓达到或超过CFTC规定的报告标准时,“报告公司”应于当天向CFTC报告并填制一张“特殊账户认定表”(Identification of “Special Accounts”—— Form 102)。这张表格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资料、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关系、净头寸(Net Position)、总头寸(Gross Position)等信息。
在首次报告内容(Form 102)的基础上,“报告公司”在每日闭市后,向CFTC报告其大额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特定报告水平)的期货、期权头寸。客户数据申报由“报告公司”通过电子数据形式或CFTC同意的其他方式发送。
3.清算会员、期货经纪商、外国经纪商向交易所申报数据
除了法律规定的由CFTC执行的大户报告制度,各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也有义务对上市合约实施包括限仓、大户报告在内的自律监管措施。
以CME为例,根据交易所规则,清算会员、期货经纪综合账户、外国经纪商除了要每日向交易所报告自己的持仓数据外,还要为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标准的客户进行申报。报告标准(即报告门槛)根据不同的上市品种而有所差别,有些品种的报告门槛只有25手合约(多头或空头),而有些品种则高达850手。与CFTC相比,CME设置的标准相对偏低。一般情况下,“报告公司”会根据客户持仓情况自行在规定时间向交易所“大户报告系统”自动发送相关表格。同时,CME规定清算会员在向CFTC提供Form 102表格时,也应向交易所提供该表格。
(四)美国大户报告的监督与核查
1.大户报告的准确性
CFTC使用两种方式来确保大户报告数据的准确性。每一个“报告公司”提交的数据每天都要和交易所提交的数据进行反复核对。对这两组数据中任何矛盾之处,CFTC都可能会对“报告公司”或交易所进行调查询问。另外,CFTC市场监管部相关人员定期都会对“报告公司”进行现场稽核,并把现场取得的数据同这些公司向CFTC报送的数据内容进行比较。
2.违反大户报告制度的处罚
虽然CFTC核实大户报告数据的方法有限,但可以依法对瞒报、错报、漏报的行为实施处罚,以此增加震慑效果。
美国《商品交易法》第6(c)、6(d)条规定,如果CFTC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按本法提交给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何注册申请或报告中就重要事实故意做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任何人在任何上述申请或报告中故意遗漏应陈述的任何重要事实……CFTC可以依据该条款“对该人计征罚款”。
2011年CFTC曾对Newedge公司因违反大户报告制度实施处罚。CFTC发现Newedge公司长期以来都未能及时准确地向CFTC提交大户报告。在2011年3月至7月,Newedge公司向CFTC递交的大户报告中包含大量错误,例如错误的商品代码、高估或低估的头寸数量等。经CFTC提醒,Newedge公司仍未能及时解决其大户报告系统的问题。因此,CFTC根据《商品交易法》第6(c)、6(d)条于2012年1月9日与Newedge公司达成起诉和解,要求Newedge公司支付民事赔偿70万美元,并及时消除其违反大户报告制度的行为。
(五)美国大户报告制度的成效
总的来看,美国大户报告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挖掘市场信息,掌握市场结构。通过大户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主要投资者的信息,交易所则通过大户报告从清算会员处获得客户的持仓数据。
第二,执行持仓限额,预防和调查违法行为。美国期货市场执行一套完善的限仓制度,但是美国期货市场的合约众多,交易场所多样,客户也并无实名制要求。为了执行限仓制度,美国监管当局必须依靠大户报告制度掌握客户持仓数据,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线索。
第三,及时公布大户持仓数据,确保市场公开透明。大户报告系统收集的数据加总后,每周公布对外公布,提高市场透明度。
中美期市大户报告制度比较
大户报告制度对于防范市场风险积聚,打击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中、美两国期货市场的大户报告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美国市场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通过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国内,做到未雨绸缪、风险前移。但鉴于两国的交易环境、市场结构、规则制度不同,报告内容、形式等方面也有着较多差别。
(一)实施背景不同
由于美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众多、市场结构复杂,且实行混码交易,包括CFTC与交易所在内的监管机构必须要通过大户报告制度才能掌握会员或客户的市场交易持仓情况。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一户一码制度和开户实名制。此外,还建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监管机构能够掌握客户的交易、持仓情况和开户信息,对大户报告的依赖度较低。
(二)报告标准不同
美国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掌握会员或客户的市场交易持仓信息的主要手段,因此,报告标准设置相对偏低,每日收到的大户报告记录多达数十万份。而我国期货市场的大户报告标准普遍设置较高,一般是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80%。
一些存在法定持仓限额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如谷物、大豆、棉花等,如果套保者所持头寸超过持仓限额,也必须按月向CFTC进行大户报告。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仅针对投机头寸提出报告要求,参与套保的会员或客户无须进行大户报告。
(三)关联账户的处理不同
从美国期货市场的情况看,如果客户在多个清算公司拥有或控制多个账户,这些账户都将被合并计算,并在CFTC或CME等交易所的大户报告中视为一个加总的账户进行申报。
我国期货市场由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推出不久,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交易所目前实行的大户报告尚未对此类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仅对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的持仓进行加总。
(四)强制措施不同
在大户报告的强制措施方面,中美两国期货市场也有所不同。美国的《商品交易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包括会员或客户)在提交给CFTC的任何注册申请或报告中,一旦就重要事实故意做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都将面临CFTC的处罚。
而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不执行大户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国内期市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大户报告标准,增强灵活性和针对性
第一,三家商品交易所当前采取的大户报告标准是持仓限额的80%。在这一固定标准长期使用的同时,建议制定更为弹性的规定,允许各交易所根据品种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提高或降低报告标准。
第二,考虑根据品种设置大户报告标准。例如,某些客户在单一期货合约上虽然未达到报告标准,但在单一品种上各合约总的持仓较大,份额较高,也可以要求该客户向交易所进行大户报告。
第三,参考国际成熟市场上的经验,考虑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纳入大户报告标准的范畴。
(二)完善大户报告内容,增加大户报告类型
科学设置大户报告内容,对申报表删繁就简,剔除重复信息。同时增加持仓意向、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等更为合理的申报内容。
除了现有的常规定期报告外,可以考虑以下报告类型作为补充:一是对于第一次达到大户报告水平的客户,可以有针对性地建立首次大户报告制度,对其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关系、主营业务等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二是借鉴美国的“特殊报告”制度,对可能导致风险的会员或客户由交易所发出特别大户报告通知。三是增强套期保值者的定期报告义务。要求套期保值者及时披露、更新其重要信息,包括套保的类型、套保的对象、法人基本信息与关联关系等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 组长 陈建平 协调人 卢庆杰 执笔人:陆洁、许涛)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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