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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作了规定:

  (1)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2)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3)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依上述条款使用时,结算会员分担的金额以其所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其分担比例为该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期货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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