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郑商所、大商所同时公布了白糖、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这表明白糖、豆粕期权距离正式挂牌上市又近了一步。
据介绍,白糖、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日前已分别经郑商所、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期权业务,郑商所、大商所分别新制定了三项业务细则,即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在白糖、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制订过程中,郑商所、大商所充分听取了市场各方及专家意见。2016年12月16日,郑商所、大商所面向全市场分别对白糖、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当月23日,郑商所召开理事会品种、交易和监察委员会会议,听取委员对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草案的意见。总体上,市场各方对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表示认可,认为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表述清晰、条款设置合理、符合我国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市场和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郑商所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研究,并对白糖期权合约及期权业务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了“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中“履约”的定义,即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第二款完善了对配对原则的表述,修改为:“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投机、套利、套保的顺序选择卖方持仓配对。同一持仓属性,按持仓时间最长原则选择。”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适当修订并作为独立的一条,即“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把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用资金余额从时点数规定修改为“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郑商所有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按照“确保白糖期权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的目标,郑商所经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已经制定了确保白糖期权稳起步的完备保障措施,白糖期权合约挂牌交易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大商所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同时参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业务规则内容进行了修订。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四处修改:一是将原“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调整为“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二是明确投资者须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相关事宜;三是对期货公司会员在为客户开通交易权限时所进行的风险揭示、法律告知、产品及规则介绍、知识测试以及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过程,增加了采集现场影像资料的要求;四是对于特殊单位客户,增加了适当性评估的要求。另外,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了“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的内容。修改后的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的意见和需求,为保障市场稳定和功能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大商所做市商的遴选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将向市场公布豆粕期权做市商名单。
市场人士表示,相较于期货,期权买方一次性支付权利金,之后再没有履约义务,不需要追加资金,也不会有额外的损失,这对于产业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农户来说,更容易接受。因此,国内商品期权的上市将为相关产业提供更多可选择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也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商品衍生品市场层次,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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